<离婚协议中约定居住权有效吗?>

<离婚协议中约定居住权有效吗?>

一、【基本案情】

黄某与梁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两人婚后育有一子,因为婚内没有共同房产,一家三口一直和梁某父母住在一起,后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考虑到儿子还小,为照顾儿子日常生活的方便,两人决定离婚不离家,签订了如下离婚协议:

离婚后,黄某可以继续住在梁某父母家中,居住期限为三年,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居住期限到期后另行商议。如在居住期限内房屋出现拆迁或变卖的情况,梁某需继续向黄某提供住所,直到2022年12月30日止。

如果黄某存在再婚、与他人同居等任意情形,立刻丧失对该房屋的居住权,梁某可随时要求黄某腾离该房屋,并有权要求黄某赔偿梁某经济损失。除去以上约定情形出现外,梁某不可无故要求黄某腾离该房屋。

在黄某依据离婚协议居住在诉争房屋房屋期间,梁某的父亲梁某1以其不知情为由,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起诉,要求黄某排除妨碍,搬离自己房屋。

二、【争议焦点】

梁某1是否知晓梁某与黄某间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并受其约束?

三、【义贤律师焦点解读】

1、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本案中,黄某与丈夫梁某由于婚姻期间没有共同房产而面临离婚后无处可住的困境,此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居住权,且设定了期限,应为有效。

    2、诉争房屋为梁某1所有,并一直同意梁某一家居住。儿子离婚后,黄某按约定一直居住在该房内近一年时间。梁某1虽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其作为梁某的父亲,又与梁某一家共同生活,应知晓二人离婚及签署的离婚协议事宜,且在如此长时间里,并未就此及时提出异议,应认定其对离婚协议内容知晓并同意,故其应受该离婚协议的约束。

四、【案件总结】

本案最终,法官考虑到女性在离婚诉讼中的弱势地位,从公平正义角度出发,一审判决驳回梁某1诉讼请求,后梁某1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梁某1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民法典》在第366条至371条设置“居住权”一章,主要对权利属性与定义、设立及公示方式、权利的行使与消灭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该项制度设计的目的是赋予特定的人以居住权,使其可以拥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并较为长期稳定地使用,且在居住权诸多功能中,保障困难群体的利益是其核心价值。黄某婚后无房产,且孩子还小,居住在梁某1家中对梁某1 并不造成妨碍,且居住权设置的期限只有3年,并不长,从未成年子女保护角度讲,黄某居住在诉争房屋内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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