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另一方名下的产权认定

【案情介绍】

于某1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于某2于某2荀某2010年登记结婚。在2009年时,荀某徐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A房屋,2012A房屋登记在徐某荀某名下,登记为按份共有,共有份额各50%A房屋总价129万元,首付款49万元由于某1徐某支付,荀某作为贷款人贷款80万元,利息13万元。现贷款已全部还清。于某1徐某在房屋还贷款期间,共计转账、汇款给荀某79万元。2020于某2荀某经法院调解离婚。

于某1徐某主张A房屋是于某1徐某借用荀某名义所购买。确认所有权于某1徐某共同共有。

荀某有对话录音,徐某荀某说:“彩礼,我没有给你钱,但我给你房子了”。荀某主张A房屋的50%份额系于某1徐某赠与其的个人财产。要求按照产权登记占有50%的份额,分配A房屋。

【争议焦点】

A房屋是丁某与徐某借用荀某名义所购买,或是对其个人赠与,还是对荀某夫妻二人的赠与?份额如何确定?

【法院认定】

A房屋购买于于某2荀某婚前,并于婚后登记在徐某荀某名下,徐某荀某荀某提供的录音中的陈述符合日常婚假习俗。徐某于某2荀某身份关系特殊。综上,可以认定A房屋登记在荀某名下的50%份额系于某1徐某对于于某2荀某二人的赠与。二人各享有25%的份额。

虽然A房屋贷款大部分均由于某1徐某偿还,荀某于某2共同还贷的部分,系其接受赠与之后,基于共有权人身份及双方特殊身份关系,自愿承担部分还款义务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自愿处分特征,不宜认定该行为对双方所有权份额产生影响。

【法院判决】

一、于某1徐某共同享有A房屋50%的份额;

二、荀某享有A房屋25%的份额;

三、于某2享有A房屋25%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