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则净身出户”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情介绍】

申某1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申某2。

王某与申某2于2017年登记结婚。随后王某户籍迁入申某2户籍所在地A村。申某2名下有B宅院一处,院内有房屋:2018年建造北房四间,2019年建造西厢房三间。院内房屋均由申某1、陈某、申某2、王某共同出资出力建设。

后王某与申某2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2018年,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房产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经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将B宅院登记在申某2名下的房产:北正房和东西厢房进行平均分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每人各占一半,夫妻双方不得私自对房产进行处置。如女方王某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如男方申某2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

王某现在作为房屋共有人之一,要求申某1、陈某、申某2分割B宅院内房屋。

申某1、陈某、申某2表示仅需确认王某是否在B宅院内享有房屋份额即可。

【争议焦点】

王某与申某2所签订的《房产协议》性质及效力?

【法院认定】

根据王某与申某2于2018年所签订《房产协议》约定的内容,涉及任何一方如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则应承担放弃财产分配,该内容系夫妻间有关忠诚协议约定的性质,而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结婚前后,为保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责任的协议。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本案中,根据《房产协议》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一方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内容,系以夫妻关系身份为前提,基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身份性,虽以合同形式存在,但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发生,不属于合同编意义上的合同,故不宜纳入合同编财产关系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夫妻忠诚协议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等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或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样亦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强制予以履行,是否履行全凭当事人自愿。夫妻一方以对方违反协议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故双方虽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但应建立在双方诚信自愿履行基础之上,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约束力,故不能通过外在法律的强制手段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王某基于《房产协议》主张分割B宅院内房屋份额,缺乏法律依据。

应综合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翻建房屋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涉诉B宅院内房屋酌情予以分割。

【法院判决】

B宅院内西厢房北数第一间、第二间归王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