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要有效,全程见证加签字>

一、【案情介绍】

孙大、孙小是兄妹关系,孙小一直和母亲生活在一起,2019年12月母亲病重住院,感觉自己时日不多,遂跟孙小说想订立一份遗嘱,把财产都给孙小。当天在医院的电脑上,由母亲口述,孙小从电脑录入并打印,打印完成后孙小签字并注明日期,母亲已无法写字,只按了手印,担心遗嘱无效,孙小又拜托当天晚上照顾母亲的两护工签名。

2020年母亲去世。2021年3月,孙小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该遗嘱继承母亲的全部遗产,理由为该遗嘱是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孙大则认为该打印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对母亲的遗产由兄妹一人一半分割。

二、【争议焦点】

1. 该打印遗嘱形成于《民法典》生效之前,是否应适用《民法典》的新规予以审理?

2. 孙小及护士能否作为遗嘱见证人?

3. 该打印遗嘱没有被继承人的签字,只有手印,是否有效?

三、【律师焦点解读】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可见,对于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应按照《民法典》的新规定予以审查。

2.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 本案中,因母亲的遗嘱打印人为孙小系遗嘱确定的继承人,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且遗嘱另两位见证人均未对订立遗嘱的整个过程进行见证。故孙小订立的遗嘱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

4.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具备的形式要件为: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可见《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统一了司法认定标准,必须有遗嘱人的签字,并且每一页都得有。显然本案中的打印遗嘱不具备《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

四、【要点总结】

打印遗嘱通常以三种方式形成。

Ø 第一种是遗嘱由遗嘱人自行在电脑上书写、打印并签字的情形。《民法典》施行前,此种遗嘱一般被认定为自书遗嘱,若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但《民法典》施行后,即便是遗嘱人自行在电脑上书写并打印出来,亦需要有另外两位见证人对于整个打印及签字过程进行见证,且由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否则遗嘱无效。  

Ø 第二种是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在电脑上书写、打印的情形。《民法典》施行前此类遗嘱一般被认定为代书遗嘱,但因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此类遗嘱一般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施行后,此类遗嘱属于打印遗嘱的范围,但亦属于无效遗嘱,因为无论是代书遗嘱还是打印遗嘱,见证人均应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虽《民法典》就打印遗嘱中的打印人与见证人未进行区分,但在电脑上书写遗嘱并打印出来的过程属于整个遗嘱形成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若由上述人直接操作打印,则极大地减损遗嘱的真实性,使遗嘱效力存疑,故此类遗嘱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Ø 第三种是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之外的其他人在电脑上书写、打印的。《民法典》施行前,此类遗嘱一般被认定为代书遗嘱,若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时被认定为有效。《民法典》施行后,该类打印遗嘱应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见证人也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且遗嘱见证人应参与订立遗嘱的整个过程,包括打印人在电脑上书写及打印出来,还应检查打印出来的遗嘱与遗嘱人所述遗嘱内容是否一致等,在见证人对遗嘱每一页签字确认并由遗嘱人签字确认后,该打印遗嘱一般才被认定为有效遗嘱。  

五、【北京义贤律师赠言】

《民法典》施行后,法院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审查更为严格,遗嘱人在订立打印遗嘱时应严格按照法定形式及要求订立,以还原遗嘱人真实意思,维护遗嘱继承人的最大利益。最好是咨询专业人士,避免重大的财产损失。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孔民律师团队创立二十年来,一直专注于研究家庭房产纠纷处理,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24小时热线400-680-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