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数《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新规定

一、 新增两种立遗嘱的方式

1、《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的法定形式有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这五种形式,但是常见方式为公正、自书和代书三种形式,其中公证遗嘱是最有效的方式。也就是去公证处进行公证,但想要立遗嘱的人一般都是年迈的老人,行动自然迟缓和不便,公证处动辄几十上百公里路程,并且公证处对财产性质的审查也是非常严格,老人们经不起这样折腾。

面对这些又会选择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操作简单,在家里就可以完成,但正是它的便捷性,导致法律风险极高,在后来的继承过程中经常发生,遗嘱不被法庭采纳,最终无效的结果。
    《民法典》关于遗嘱的法定形式,增加了2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这可就减轻了老人们很多麻烦事儿,例如很多老人不识字、年老了认识不清,可以录像。但是对新形式的遗嘱也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的要求,《民法典》第1136条要求“打印遗嘱以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对见证人的资格限制也与代书遗嘱一致,即不能是《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的三类人员之一。

二、 新增遗嘱的宽恕制度

“宽恕制度”就是当继承人做错事后又悔改了,得到了被继承人的谅解和宽恕,正常的家庭关系得到修复,法律就会恢复其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根据该规定,在继承人有该法条规定的五种行为时,其丧失继承权。

但是《民法典》第1125条第二款又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根据该规定,如继承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真悔改,同时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被继承人,则该继承人的继承权得以恢复。这就是宽恕制度的具体体现,“宽恕制度”在此前的司法解释中已得到认可,在司法实践中效果也很好,这一制度实际上是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规则设计。

我们也可以看出对于1125条第一款中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法律并不允许宽恕,这两种情况发生时候,继承权绝对丧失。

三、 新增“遗嘱最新第一”制度

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哪个遗嘱的时间距离现在最近、最新,那么这个遗嘱将作为最有效的遗嘱执行。这在以往可是不行的,根据以往的规定,在各类遗嘱中,只有“公证遗嘱”才具有最大的法律效益不管子女们持有任何形式的遗嘱,只要有公证遗嘱的存在,那最终都会以公证遗嘱为准。而新规定按照时间排序哪个遗嘱最新就按照这个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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