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约定放弃对方继承权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刘某与被继承人王某2为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在婚后购买A房屋登记在王某2名下,2014年刘某去世,2017年王某2去世。

刘某与前夫育有一子,郭某,王某2与前妻育有一女,王某1。

2013年王某2(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了书面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双方A房屋分配的比例,即:A房屋变卖后所得卖房款的55%归甲方、45%归乙方。各自财产各自享有独立支配权。并约定了双方年事已高后由各自子女抚养并放弃对方的继承权,由各自子女继承各自持有的财产份额。双方产生的各自债务亦由各自承担。

现在郭某与王某1对A房屋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刘某与王某2签订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书》是否有效?

义贤律师分析】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结合本案,王某2和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双方共同购置的房屋达成了分割协议,该分割协议虽确认为房屋变卖后房款的处理意见,但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二人显然是对房产所有权份额的约定。在该分割协议中,双方确认“都各自有子女,此次财产分割后,甲乙双方之间无扶养义务,由各自子女照料,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无权继承去世方任何财产”,此协议属于相对关系,双方均放弃了对方遗产的继承权,均为王某2与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应属有效。

【法院判决】

一、郭某继承A房屋百分之四十五的份额,该房屋百分之四十五的份额归郭某所有。

二、王某1继承A房屋百分之五十五的份额,该房屋百分之五十五的份额归王某1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