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继承诉讼做被告 ——北京首例遗产管理人被诉案

【案情介绍】

2019年,年仅31岁的刘洋(化名)生病去世。其名下位于香河的一套房子成为了遗产。刘洋是独生子,生前并未结婚生子,父母也早早去世。刘洋的姑姑并非刘洋的法定继承人,无法直接继承房屋。由于刘洋已无法定继承人,姑姑则以自己是继承人以外对刘洋抚养较多的人作为原告,将朝阳区民政局以遗产管理人身份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北京市首例涉遗产管理人被诉案。

前些天,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从庭审中得知,刘洋从小体弱多病,生前身患糖尿病、肾病等疾病。在其父母相继去世后,一直与姑姑共同生活,由姑姑对刘洋的日常生活悉心照料,问诊就医。而刘洋名下的房产,更是在刘洋生前,姑姑为了他日后的生活考虑,出资购买并持续偿还贷款的。

刘洋的小姨、堂姐、堂姐夫出庭为姑姑作证,证明姑姑所说均是实际情况。北京多家医院的就诊病历资料中,住院病案的患者联系人处均是姑姑的名字。

姑姑认为,侄儿一直是我照顾,房子也是我出资买的,房贷也是我来还,所以我觉得房子应该由我继承全部份额。

民政局认为,姑姑只应该分得房屋的部分份额。

【争议焦点】

1.由于刘洋没有法定继承人,姑姑起诉朝阳民政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姑姑作为继承人以外对刘洋抚养较多的人,是否可以继承全部遗产?

【法院认定】

1.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1146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所以本案中,姑姑起诉民政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对被继承人生前的抚养,包括经济方面的支持和情感方面的付出。姑姑在无法定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出于亲情和关怀,对刘洋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同时为他购房时提供经济帮助。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道德层面的自愿扶助,姑姑对刘洋的扶养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肯定。按照分给扶养人遗产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姑姑分得房屋全部份额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综上,姑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登记在刘洋名下某房屋的全部份额由姑姑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