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签字的债务,也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是原告韩某与被告商某、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陈述】

原告韩某诉称:两被告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6月离婚。被告商某在2015年5月因创办公司所需,从陈某处借去200万元;于2014年11月从原告处借去200万元,后陈某的20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2017年7月,经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60万元,确定利息月利率一分。现有2019年被告商某的录音两段,认可160万元的债务和按月息一分计付的利息。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归还。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

被告商某、纪某辩称:2014年11月、2015年5月的两笔借款被告予以认可,被告也认可原告与陈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但这400万元的款项被告已归还,分别于2015年6月归还300万元、10月还220万元,本息已归还,且还有剩余。至于被告商某承认欠款160万元,是因为2015年6月的300万元是通过纪某操作归还,平时纪某进行财务管理,2017年两被告离婚时纪某没有将300万元的转账情况告诉被告商某,导致商某于离婚后产生了错误认识,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被告方认为不欠付原告任何款项。实际上从不当得利的角度还有多支付了。

【争议焦点】

一、2015年6月被告商某账户向原告账户转账的300万元是否应视为对本案借款的还款?

二、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分析】

关于争议焦点一,300万元转账不视作对本案借款的还款。理由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商某经对账确认商某欠付原告160万元的日期为2017年7月,而被告商某向原告转账的300万元的日期为2015年6月,从时间节点考虑,商某2015年6月作出的欠付原告160万元意思表示系最新的,更具有参照性,而该结算中并未将300万元转账纳入归还范围,则如本案再将先前发生的300万元纳入还款有悖于被告商某2015年6月作出的承诺;

(二)如300万元转账视作就案涉借款的还款,因还款金额与本案实际借款金额并不对应,甚至还款金额超过借款本金及可预期的利息,这并不符合日常民间借贷的经验法则;

(三)被告商某陈述由于家里系被告纪某进行财务管理,纪某归还300万元的转账其并不知情,故2017年7月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但300万元作为较大家庭财产支出且2015年6月300万元转账发生时两被告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并且该款项是从被告商某的帐号转出,被告商某就该300万元转账不知情的可能性并不大。

综上,300万元并不视为对本案借款的还款。

关于争议焦点二,该笔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如下:

借款时期,两被告仍系夫妻关系,借条虽仅被告商某一人签字,但根据被告陈述当时家庭财产系由被告纪某管理,结合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等可以证明该借款被告纪某系明知。在被告纪某就原告与被告商某之间的债务往来参与度极高的情况下,被告纪某未就该债务予以明确否认,故应视为纪某已对上述借款予以追认。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出借人有权主张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起诉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商某、纪某共同归还韩某借款本金160元并支付该款自20019年11月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