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本金和利息的计算

【案情介绍】

20209月,蔡某(借款人)与戴某(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企业经营,借款金额为320万元,当日戴某转给蔡某220万元,蔡某转回20万元,次日戴某转账给蔡某10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利息从借款实际发放到借款发放账户之日起算。借款期限两年。20219月,蔡某出具还款说明:本人偿还戴某欠款130万元。现戴某与蔡某因还款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双方之间的借款本金为多少;

2.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双方之间的尚欠借款金额

义贤律师分析】

关于争议焦点1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6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本案中,戴某转款220万元当日,蔡某就转回20万元,属于倒扣利息,故该笔借款本金应为300万元。

关于争议焦点2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本案中蔡某与戴某约定的利息超过了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3.85%的四倍15.4%超出部分无效,利息应为15.4%.

关于争议焦点3根据《民法典》561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本案2021年蔡某还款130万元,双方未约定偿还的是借款本金还是利息,偿还顺序应认定首先偿还的是借款利息300x15.4%=46.2万元,130万元还款中46.2万元为利息,83.8万元为本金。剩余欠款为:300-83.8=216.2万元

【法院判决】

一、蔡某偿还戴某的借款本金216.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蔡某216.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给付戴某从20209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期间的借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