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怎么分割房产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怎么分割房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如何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时,人民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理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在夫妻双方无法对房屋的归属或价值达成一致时,一般采取三种方式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简而言之就是:1)双方均主张的,竞价取得;(2)只有一方主张的,评估后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的,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

无论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确定房屋的价值或归属,还是由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通过竞价、评估或拍卖、变卖的方式确定如何归属或分割,都必须以夫妻双方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有权由其中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或相应的补偿为前提。如夫妻双方不享有所有权,或所有权在离婚诉讼期间尚处于不明或不能确定的状态,就不享有对房屋进行处分的权利,既无权通过协商一致决定房屋的归属或价值分割方式,也无权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裁判予以认定。比如婚内的拆迁安置房、婚内继承尚未办理继承手续的房屋、虽然由夫妻二人出资,但是登记在父母或孩子名下的房屋等。此时,人民法院由于缺乏予以确定归属或分割价值的合法依据,无法进行分割。

对第一种情况,即夫妻双方均对房屋主张所有权的,一般人民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房屋判决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女方或者无过错方。某些特定情形下,还可以将房屋判决给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但如不存在适用上述照顾原则情形,如无子女或子女已成年无需照顾,或者已经在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分割中体现了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原则时,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大致相当,均同意采取竞价方式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则以房屋竞价为基础,按夫妻双方对房屋价值分割达成的协议,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相应补偿。

对第二种情况,即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为使夫妻在对共有房屋的分割上达到利益平衡,就要按照离婚分割财产时的房屋市场价格,对需分割的房屋价值进行市场评估,这也是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房屋自身价值最为客观的判定方法。在一线城市,考虑到房价的虚高,通常评估价值会低于市场价大概百分之1030之间。

对第三种情况,即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一些离婚诉讼分割共同财产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特别是福利性房屋都不愿意主张所有权,而是想取得一定的房价款补偿后再另行选择购买房屋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对该房屋依法进行拍卖,以房屋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所需费用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夫妻双方均没有给付对价能力的问题。

以上是目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就共有房屋的一般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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