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遗产继承,先证明遗产范围和权属


【案情介绍】

本案是原告王某与被告刘1、陆某、刘2、刘3、刘4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系死者刘某的妻子,被告刘1、陆某系死者刘某的父母,被告刘2、刘3、刘4系死者刘某子女。2020年4月,刘某因意外死亡。遗留某房屋,某厂房内的财产及某花卉苗圃,被被告刘1、陆某占有,无法对上述遗产进行分割,并无法以其遗产先行偿还其个人债务,故原告起诉请求对上述遗产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被告刘1、陆某、刘2、刘3共同辩称:1.某房屋属违章建筑,没有房屋产权证,没有证据证明房屋是被继承人刘某的财产。虽然原告提供了收条,但所涉款项并不能证明是刘某个人款项,刘某仅是手续经办人。事实是房屋是被告刘1、陆某出资购买,由于两位老人年龄大,买房事宜是两位老人出资委托儿子刘某办理,房屋购买后也一直由被告刘1、陆某居住,现已居住有十几年,原告也从未提出异议。2.原告主张的某花卉苗圃由原告经营和管理,收入也是由原告掌控,苗圃财产应与收入一起作为遗产分配;3.某厂房内的财产,全部被原告占有,厂房内的财产也全部被原告出售。被告无法知悉原告与被继承人夫妻经营公司内财产数额,也不知道刘某死亡后被王某出售财产的情况,请求法庭依法进行判决。

.

被告刘4未作答辩。

【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的案涉财产是否为被继承人遗产,或者上述财产是否有被继承人的所有权份额。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与被继承人刘某生前系夫妻关系。被告刘1、陆某系被继承人刘某的父母。被告刘2、刘3系被继承人刘某与前妻所生子女。被告刘4系被继承人与原告王某所生女儿。2020年4月,被继承人刘某去世。

2020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被继承人刘某欠案外人葛某货款16万元,该货款本息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本案原告王某偿还。对于当事人上述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双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主张某房屋,为被继承人刘某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向本院提交收条加以证实。被告刘1、陆某、刘2、刘3质证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收条出具人未到庭接受质询,所涉款项来源、收取情况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同时是否因购买案涉房屋而出具收条亦无法确认,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结合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无土地使用和建设规划许可,也无所有权凭证的事实,对于原告所主张事实不予确认;2、原告主张某厂房内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尚有债务6万元,向本院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土地租金支付凭证。被告刘1、陆某、刘2、刘3质证租赁合同系复印件,内容存在涂改等问题不予认可。支付凭证缺乏真实性,亦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所举租赁合同均系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实,支付凭证真实性存疑,即使内容真实,但也不足以证实尚欠债务情况,缺乏关联性,本院均不予采信。同时在案涉厂房内是否还有财产,财产的范围和权属,在本院限期补充证据后,原、被告均未进一步举证,故本院无法确认案涉厂房有原告与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存在;3、某花卉苗圃为夫妻共同财产,尚有债务7万元。向本院提交名单收据5份、土地租赁合同12份。被告刘1、陆某、刘2、刘3质证该组证据均系复印件,且只是土地租赁合同,无法确认所经营苗圃内的财产,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均系复印件,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所举证据内容并不足以证实所经营苗圃内财产状况及尚欠债务情况,为此原告并未能进一步举证,故本院对原告所主张事实不予确认;4、原告主张被继承人死亡,其支付丧葬费1.7万元,为被继承人个人债务,并提交票据加以证实。被告刘1、陆某、刘2、刘3质证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关联性。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费用产生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并非其生前遗留的债务,且该费用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为其料理后事,办理丧葬事宜,是生存一方应尽义务,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事实不予确认。

本案认为,关于案涉某房屋无土地使用和建设规划许可,也无证据证明取得了所有权证,不能正常在市场上流转,属于“小产权房”。鉴于“小产权房”的建设涉及行政指令和相关政策,由此产生的争议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现原告主张对该房屋进行权属分割和继承,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已受理的应予驳回。

关于某厂房内的财产,因双方并未举证厂房内否有财产及财产范围和权属,致无法确认是否有可供继承的遗产,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分割主张。

关于某花卉苗圃,现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实为夫妻共同经营,还是由某花卉苗圃有限公司经营或其他民事主体经营,同时也无法确认上述苗圃内财产状况及债务情况,在权利人未清算收支、盈余、负债情况下,是否存在可析分的遗产,本院无法确认。

至于被继承人债务情况,除1号生效民事判决载明的80万元债务为被继承人个人债务外,并无证据证明其还存在其他个人债务,而2号生效民事判决所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已经生效判决由原告个人偿还。现可供继承遗产范围尚无法确认,原告主张被继承人遗产先行偿还其个人债务及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产权证,是小产权房不是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不是遗产。主张遗产继承不能缺少有关于财产范围和权属的证据。本案中原告就要对未举证或举证不足承担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