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张某2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房屋系张某1父母遗产,在父母去世后,张某1姐弟四人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继承公证,张某1拥有25%的产权,之后房屋交由张某1的二妹张某2居住,被告李某于2004年,作为张某2的朋友与张某2共同居住于该房屋内,张某2于2019年去世。之后张某1姐弟几人要求被告搬离涉案房屋,被告以其系张某2配偶为由拒绝办理,并依据其通过不合法手续所取得的结婚证办理了张某2的继承公证,张某1只好先诉至法院申请撤销结婚登记,法院于2020年判决撤销李某与张某2的结婚登记行为。判决后,李某仍然拒绝搬离涉案房屋。
张某1及弟弟张某4一致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们对涉案房屋的物权,希望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但张某4的是美国籍,身在国外,委托律师诉讼需要办理公证授权委托手续。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授权手续无法及时办理。
【争议焦点】
1、张某1是否必须与其他共有权人共同起诉才能主张权利?
2、张某1姐弟除要求李某搬离房屋外,是否可以主张其他损失?
【义贤律师看法】
该案应为排除妨害纠纷,由于当时张某4的公证认证授权委托书未及时邮寄回国,所以该案先以张某1名义起诉,除了要求李某搬离涉案房屋,还主张了李某无权居住期间的房屋占用使用费以及因为李某使用房屋产生的包含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费、供暖费等相应费用。
律师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立案时间为年底,审查较平时更为严格,法院以起诉材料缺乏证明被告李某占有使用涉案房产的证据为由,未通过立案审核,之后律师补交了李某在拒绝履行婚姻保护权的行政诉讼二审中提交的上诉状作为补充材料(该上诉状中李某自述的居住地即为涉案房屋处),法院方予以立案。
虽然房屋为几位继承人共有,但是此共有为按份共有,所以每一个继承人都可以依据自己享有的份额提起相应的诉讼主张。
法院受理后,律师向法官表达本案尚有其他原告未参与诉讼,但由于疫情影响,其委托手续无法提交,建议法官通过线上开庭的形式,让其余原告加入诉讼,原告张某3明确表示放弃自身的所有权利不参加诉讼,张某4同意参加诉讼。
【案件结果】
本案所有当事人明确后,法官安排了正式的线上开庭,经过法庭调查,各方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有的房屋使用费用以及李某使用房屋期间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对于张某4主张的遗失物品的诉讼请求由于缺乏证据证明,法院未予以支持。
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表示满意,不提起上诉,对方当事人亦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