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随地还是地随房?

作者:孔民

案情介绍:

    相某父子目前遇到一个难题,就是自己新买的房子经翻建后一直由自己和家人居住。不久,土地就被征用而获得了一笔赔偿。这个喜讯传来不久之后,原房屋所有人曾某夫妇随即找上门来要求相某父子赔偿自己的损失,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是曾某夫妇早年经北京市朝阳区某村委会批准在朝阳区某村建有东房三间、厨房一间的房屋,后来曾某夫妇把自己修建的位于朝阳区某村的这套房屋卖给了苏某。
    曾某夫妇说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某村集体土地,而苏某和相某因为不是这个村子的村民,该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已经确认我夫妻和苏某就该房屋订立的立买契约无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必须与特定身份相关联才能使用,现在苏某又转手卖给了相某,并由相某父子取得了拆迁利益,这种行为已严重损害了自己的行为。
    然而相某父子却认为和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是苏某,和曾某夫妇无关,自己在买房过程中没有过错,且自己也是朝阳区的村民因为房屋被拆迁没有宅基地所以才向苏某买了这套房子,而且儿子获得赔偿是因为他在空地上加建的房屋。再且基于“一户一宅”的规定自己也并不需要给任何人赔偿。
    双方各持己见,僵持不下,闹得不可开交。曾某夫妇觉得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只能咨询相关方面的行家,于是来到了义贤律师事务所。

义贤律师解析:
    义贤律师作为曾某夫妇的代理人认为曾某夫妇就北京市朝阳区某村房屋订立的立买契约无效后,因该契约气的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虽然北京市朝阳区某村房屋已经拆除,不能返还,但相某父子应当返还因该房屋拆迁所取得的相应利益。相某儿子被拆迁房屋虽然是自己后来加建,但也是以其父购买的该房为前提,其占有使用的土地也不能独立于相某购买的房屋所占有使用的土地,在合同无效后取得的拆迁利益应该予以返还曾某夫妇。且“一户一宅”原则规定属于管理型规定,不应影响曾某夫妇的实体民事权利的实现。
法院认为: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苏某和相某签订的合同无效之后,相某父子应当向苏某返还相应的拆迁利益,但是因为曾某夫妇是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且为了执行便利故直接由相某向曾某夫妇返还拆迁利益。故判决:相某父子返还宅基地拆迁补偿款给曾某夫妇。
几经风雨,曾某夫妇终于要回了属于自己的东西,不由的感叹果然是阳光总在风雨后啊。
律师小解: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也就是说一家人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这就叫做一户一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