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纠纷与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有何区别

在办理拆迁相关案件中,经常有人将拆迁补偿纠纷与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混为一谈,不清楚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导致维权过程中多走了很多弯路。义贤律师事务所就这两类纠纷做以下简单区分解释,以帮助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纠纷主要是指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无法与拆迁方达成一致补偿协议而产生的纠纷,纠纷的主体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纠纷的实质是房屋补偿款的数额、安置房的面积的确定存在争议,纠纷产生的时间是拆迁补偿协议没有签订之前。
  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之后,由于一方对补偿协议的内容存在异议,提出要求撤销、解除补偿协议,或者要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的纠纷。这类纠纷的主体可能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一,也可能是案外第三人,比如案外人主张补偿协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主张该补偿协议无效。补偿合同纠纷的实质是对补偿协议存在异议,纠纷产生的时间一般在房屋被拆除之后,并且在拆迁补偿协议已经签订之后。
  当然,拆迁补偿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也属于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比如拆迁方拖延没有交付补偿款、拖延交付安置房等行为,被拆迁方延期搬家腾房。

  区分这两种纠纷有何实际意义?

  律师在此区分这两类纠纷的用意不是在卖弄法律知识和法律字眼,而是在拆迁过程中存在显示的异议。因为这两类纠纷的处理方式完全不一样!
  第一类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的解决方式的特点是,非民事案件,而是行政案件。在《房屋拆迁条例》时代,存在这种纠纷的,必须先经过房屋管理部门行政裁决,被拆迁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上级部门(市房管局或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或诉讼的请求一般是要求撤销行政裁决,而不是确认合同无效之类。审理的依据是《拆迁管理条例》。自2011年1月23日其,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后,如果就房屋拆迁补偿数额无法达成协议的,先有市县政府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该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撤销补偿决定。这也是行政案件,不是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征收条例等行政法规。
  第二类纠纷(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的请求可以是变更协议内容、撤销协议,也可以要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审理的依据是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律,属于民事合同纠纷案件。
  以上是本律师对两类纠纷简单的区分,如有疑问,请来电咨询,或来义贤律师事务所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