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婚内借贷是否有效?

  ——齐某诉尚某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介绍】

齐某和尚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双方未就婚内财产归属进行约定。2019年协议离婚。现因双方产生借贷纠纷,齐某将尚某诉至法院。

齐某诉称:尚某因个人原因需要资金周转,2017年向齐某借款60万元,齐某于当日以借款转账形式转给尚某50万元加现金10万元一共60万元整借付给尚某,该60万元均来源于婚前个人存款,均系其个人财产,尚某当场给齐某打欠条签字并按手印,合同约定一年后一次性还清给齐某,到期后,尚某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还。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尚某返还借款60万元;2.请求判令尚某自2017年开始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直至还清为止。

尚某辩称,一、原尚某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2016年,齐某要求尚某将自己婚前的55万元转到齐某名下,由齐某帮尚某理财。尚某便将该55万元转到齐某账户内。2017年,尚某要用其中的50万元做股票生意,就向齐某索要,但齐某不愿意给。经反复交涉,齐某要求尚某给其出具欠条才同意将50万元交给尚某,并要求尚某付给其10万元保管期间的好处费。该欠条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身份特殊,尚某一直认为这是夫妻之间的玩闹,又不是真向尚某要钱,所以就应了齐某出具欠条。2019年,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双方没有债务。

【争议焦点】

l.婚内夫妻间出具欠条是否形成民间借贷;

2.借款来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借款本金的利息主张是否合法;

4.借款用途是否符合个人经营或个人事务。

义贤律师分析】

关于争议一: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未对夫妻之间借贷行为禁止,故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角度来看,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本质上与一般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并无区别,故婚内夫妻之间的借贷应当适用借款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根据《民法典》第679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也就是借款实际交付借款时成立。另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可视为借款合同成立。本案中齐某将50万转账至尚某银行账户时,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已经成立。

关于争议二:齐某虽举证其具有相应的财产能力,但同样仅能作为其个人所拥有的个人财产的明确金额的证明,尚不足以作为出借款,系来源于个人财产的证明,基于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背景,应认定其所出借款项系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已协议离婚,齐某主张返还借款,应扣减其出借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因双方对此未做约定,应确定为出借款项的百分之五十,即30万元。

关于争议三: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双方未就借款期内利息和逾期付款利息作出约定,齐某主张按照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相应利息应自借款期满,自2018年起计算。

关于争议四:尚某主张该笔钱款其用于炒股,后亏损。据其陈述和相应证据,现无法认定尚某对该笔钱款的使用系其与齐某共同的投资行为或上述钱款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应认为该款项用于尚某个人投资事务。

【法院判决】

一、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齐某返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驳回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